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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治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龙治。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龙治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古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龙治人民币22117.5元。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龙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主动履行上述标的款,申请执行人龙治自愿承担申请执行费23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雪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