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德霞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小宝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霞,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小宝,胡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66-2号原告:王德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被告:邓小宝,男,汉族。被告:胡胜利,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费介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66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小宝、胡胜利银行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