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玉霞与嘉峪关市嘉利诚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霞,嘉峪关嘉利诚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霞。委托代理人周象文。被执行人嘉峪关嘉利诚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利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顺林。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赵玉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利诚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玉霞借款及利息3998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000元(计算至2014年12月)、垫付的受理费7298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6458元,以上共计443628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利诚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2013年就停止生产经营至今,原登记的住所地嘉峪关市银泉路1299号早已不存在,执行期间亦找不到被执行人无法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嘉利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