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郭庆顺与沙愿刚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顺,沙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郭庆顺。被执行人沙愿刚。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愿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庆顺人民币16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28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沙愿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