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某,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才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