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哈弗油脂有限公司、于晓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弗油脂有限公司,于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金隆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靳玉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弗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河东区。法定代表人于晓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晓丽,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双鸭山市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哈弗油脂有限公司、于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双鸭山市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哈弗油脂有限公司、于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尖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