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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登秀申请执行李挎德、李月、李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登秀,李挎德,李永军,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罗登秀,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挎德,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永军,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月,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罗登秀申请执行李挎德、李永军、李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寻民初字第517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挎德、李永军、李月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艺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