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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新商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朱和安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朱和安,毛洪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新商初字第0043号原告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端志荣。委托代理人熊爱民,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洪玉,职务不详。被告朱和安。被告毛洪玉。原告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朱和安、毛洪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朱和安、毛洪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为被告加工纸板,其余被告提供连带担保。截止2014年8月29日,被告累计欠原告的加工纸板款为111022.3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给付加工费111022.34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加工承揽合同1份,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以及两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被告单位出具的发票回执1份,证明双方经对账被告欠原告加工纸板货款111022.34元;3、被告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购瓦楞纸箱,型号规格、数量按订单,并约定交货地点、包装要求、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由被告朱和安、毛洪玉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名。2014年8月29日,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发票回执一份,载明:今收到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票1张,票号:02988720,金额38691.12。截止到2014年8月28日,我单位共欠贵公司加工纸箱或纸板货款计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壹仟零贰拾贰元叁角肆分.¥111022.34。落款为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经办人签名。2015年6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所欠货款111022.3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发票回执、被告营业执照、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与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朱和安、毛洪玉作为保证人对此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1022.34元。被告朱和安、毛洪玉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朱和安、毛洪玉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4240元,由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朱和安、毛洪玉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王 玥代理审判员 陈 恺人民陪审员 宫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