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久增与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三里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久增,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三里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韩久增,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三里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三里屯村。法定代表人:高建军,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久增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三里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久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久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久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久增负担。审判员 王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