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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世军与石岁环、丛燕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军,石岁环,丛燕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924号原告陈世军。被告石岁环。被告丛燕枝。原告陈世军与被告石岁环、丛燕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威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军、丛燕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岁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石岁环因急需用钱向我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丛燕枝担保。嗣后,我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此款,二被告均拒绝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石岁环未予答辩。被告丛燕枝辩称,担保属实,暂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石岁环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丛燕枝及案外人高英为其提供担保,三人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嗣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被告及案外人高英共同为原告出具的借据,系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形成借款、保证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故被告石岁环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丛燕枝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丛燕枝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石岁环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岁环偿还原告陈世军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丛燕枝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