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阙兰英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日杂食杂果品总公司、万年丰仓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阙兰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日杂食杂果品总公司,万年丰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阙兰英,女。委托代理人向超,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应锋,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日杂食杂果品总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长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习东,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万年丰,男。委托代理人彭祥文,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阙兰英与被上诉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日杂食杂果品总公司、万年丰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阙兰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超、罗应锋,被上诉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日杂食杂果品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长吉、委托代理人龙习东,被上诉人万年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祥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951元,退回上诉人阙兰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礼乐审 判 员 曾浩恒代理审判员 张李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舒 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