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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光兵(杜光斌)诉被告范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杜光兵(杜光斌),男。被告范世虎,男。原告杜光兵(杜光斌)诉称:2013年被告因经营生意和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利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于2013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光兵(杜光斌)诉被告范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范世虎地址不详,致使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多次催促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也无法按期提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杜光兵(杜光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