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因与被告张某乙庭下达成离婚协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