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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因与被告张某乙庭下达成离婚协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