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1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怀宁县,现住怀宁县。2011年2月1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怀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8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怀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4月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租用怀宁县高河镇月山大道481号的房子经营游戏机室,设置3台捕鱼机(共24个操作单元)供人赌博,并聘用杨某某(另处)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退分等服务。2015年3月19日晚,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游戏机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租用怀宁县高河镇月山大道481号房屋经营游戏机室,在室内摆放3台(共24���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聘用杨某某(另处)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退分等服务。2015年3月19日晚,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游戏机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的赌资1325元、捕鱼牌赌博机3台、赌博机主板3只、融得利牌验钞机1台、软面抄经营账本1本。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的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处罚,可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的赌资1325元、捕鱼赌博机3台、赌博机主板3只、验钞机1台、经营账本1本,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产结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江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