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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诉盘锦芳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盘锦芳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60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盘锦芳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诉盘锦芳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