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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27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偿付申请人白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0元,执行费7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横山县移民办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横山县移民办工程款2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