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彭春与袁晓民借款合同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春,袁晓民,刘晓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彭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袁晓民一审被告:刘晓军再审申请人彭春因与被申请人袁晓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春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使申请人蒙受了冤屈。2014年7月23日,袁晓民诉刘晓军、彭春借款合同一案,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是错误的。理由是申请人与刘晓军于2011年8月2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刘晓军向袁晓民借这笔款,申请人根本不知道,都是由被申请人与刘晓军暗自操作,并且,所借款是用于刘晓军个人做生意,在与申请人离婚后,于2012年4月26日、2013年2月12日、2013年5月7日、分3笔由刘晓军打了3张欠条,袁晓民也承认这一事实。这笔债务未用于与申请人共同生活,都没有申请人签字。因此应当认定为刘晓军个人债务。一审法院仅凭有7万元借款打到申请人存款账户上为由就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显见不公平。理由是这张存款折是退耕还林存折尽管是申请人名下,却始终都是在刘晓军手里,该借款应与申请人无关。因此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被申请人袁晓民提交意见称:这3笔债务都是刘晓军与彭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款,三张欠条的日期虽然是申请人与刘晓军离婚后的日期,但这都是借款到期后还不上,经过多次换据后,刘晓军写的欠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彭春、刘晓军共同偿还。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彭春主张被申请人袁晓民所诉借款均为原审被告刘晓军个人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玉花代理审判员 王建坡代理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新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