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师某甲申请执行庞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甲,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师某甲,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师某乙,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庞某某,女,汉族,村民。师某甲申请执行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庞某某返还申请人师某甲彩礼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