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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远东与马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东,马琴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622号原告:赵远东,男,满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系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马琴,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系神新发展公司通安检查中心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审理的原告赵远东与被告马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远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应收受理费842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4212.50元,剩余4212.50元退还原告。审���员邓红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