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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永明与泉州市闽南茶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明,泉州市闽南茶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02号原告谢永明,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泉州市闽南茶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树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永明与被告泉州市闽南茶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