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翠梅与华夏、刘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84号申请执行人杨翠梅。被执行人华夏。被执行人刘宸。被执行人陈继红。被执行人青岛中联金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二路33号1133室。法定代表人华夏,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翠梅与被执行人华夏、刘宸、陈继红、青岛中联金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955122元、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