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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长英、蒋云兵与王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英,蒋云兵,王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679号申请人李长英,女,彝族,1976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蒋云兵,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现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王瑜,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申请人李长英、申请人蒋云兵与申请人王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在成都市公安局��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10-13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长英、申请人蒋云兵与申请人王瑜达成的编号2015-10-13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