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7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兴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兴亚,苏恩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7014号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3904-X。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娟,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张兴亚,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第三人苏恩珍,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亚、第三人苏恩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亚、第三人苏恩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兴亚、第三人苏恩珍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