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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郝某某,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孙庆礼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