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郝某某,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孙庆礼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