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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颜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593号原告:颜某,女,1974年7月8日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颜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