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占兴与何奎夫民家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梁占兴,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生。被执行人何奎夫,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梁占兴申请执行何奎夫民家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3)登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何奎夫在嵩阳华中(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9%股权予以冻结,由于该股权暂无法评估、拍卖,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何奎夫在嵩阳华中(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9%股权予以续冻结。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冠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