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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占兴与何奎夫民家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梁占兴,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生。被执行人何奎夫,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梁占兴申请执行何奎夫民家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3)登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何奎夫在嵩阳华中(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9%股权予以冻结,由于该股权暂无法评估、拍卖,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何奎夫在嵩阳华中(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9%股权予以续冻结。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冠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