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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英民、沈瑞民、朱丽英、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英民,沈瑞民,朱丽英,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60-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号。被执行人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70号。被执行人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370号。被执行人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九峰山管委会老窝铺村。被执行人沈英民,男,1958年11月07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体育大街卫子胡同*号。身份证号:1323321958********。被执行人沈瑞民,男,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体育大街卫子胡同*号。身份证号:1323321956********。被执行人朱丽英,女,1969年03月13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隆盛路*号。身份证号:2302211969********。被执行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号。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英民、沈瑞民、朱丽英、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沈英民持有的:①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出资额1800万元;②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86.25%的股权,出资额1725万元;③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公司35.66%的股权,出资额3566.123万元。2、冻结被执行人沈瑞民持有的:①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出资额1200万元;②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13.75%的股权,出资额275万元;③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公司29.34%的股权,出资额2933.877万元。3、冻结期限三年。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贾 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