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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建校与被告郭书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校,郭书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冯建校。委托代理人郝明勋、宋秀花,邢台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书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校与被告郭书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书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冯建校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书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校撤回对被告郭书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冯建校承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