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怀云与吴子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云,吴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刘怀云,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吴子峰,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子峰所有皖C×××××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子峰所有皖C×××××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