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达伟与邓鹏飞、胡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杨明建、冯有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81号原告:张达伟,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鹏飞,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胡立,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明建,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冯有丽,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张达伟诉邓鹏飞、胡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杨明建、冯有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达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达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达伟负担。审判员 张晓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