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东营区蓝琼电线电缆经营部与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区蓝琼电线电缆经营部,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区蓝琼电线电缆经营部。被执行人: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营区蓝琼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审结,该案(2015)垦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顺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垦利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905010550024205******账户上的存款50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