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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世龙申请执行武崇俊、李刚、邓健、李昶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杨世龙,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彝族。被执行人武崇俊(曾用名:武宗霖),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刚,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健,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昶,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杨世龙申请执行武崇俊、李刚、邓健、李昶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242号。经查,被执行人武崇俊、李刚、邓健、李昶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关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