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孟维强与李宝东、李文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维强,李宝东,李文勇,李宝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525号原告孟维强。被告李宝东。被告李文勇。被告李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维强与被告李宝东、李文勇、李宝成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维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维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孟维强负担。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