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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孟维强与李宝东、李文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维强,李宝东,李文勇,李宝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525号原告孟维强。被告李宝东。被告李文勇。被告李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维强与被告李宝东、李文勇、李宝成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维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维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孟维强负担。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