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当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颜XX诉颜X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XX,颜X,徐XX,颜X华,颜X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当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颜XX,。委托代理人白礼佐,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颜X,。第三人徐XX,。第三人颜X华,第三人颜X英,。原告颜XX诉被告颜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追加徐XX、颜X华、颜X英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礼佐,被告颜X、第三人徐XX、颜X华、颜X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XX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2012年2月23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高穴村三组老贵开路的房屋让与原告进行撤建。同时还约定,撤建后的房屋管理使用权归原告,如遇到国家或集体征用,该宗地及附着物赔偿归原告所有,甲方及其家庭成员无权进行分配,但房屋手续仍然是甲方的户名。被告及其家庭成员无异议并在该协议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同时也得到高穴村调解委员会的认可���然而,近年来随着被告的年岁不断增加,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在其他家庭成员的挑唆下,被告不认可该协议,欲收回该房屋。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严格遵守。但被告违反协议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颜X辩称,我原本签订的协议将房子拿给他,签了就要给他。但老房子的炮损钱(高穴村委会对辖区住户因周围开山放炮对居民房屋所造成影响的一种经济补偿)他得了。现在要求炮损钱由我来领取。第三人徐XX辩称,我没得炮损钱,还多划了田地给原告,但原告没管过我们的生活起居。第三人颜X华辩称,我尊重老人的意见,他们愿意拿就拿。第三人颜X英辩称,要求严格按照协议执行,该是多少就是多少。经审理查明,原告颜XX与被告颜X系同村村民。被告颜X是原告颜XX的父亲,第三人徐XX是原告颜XX的母亲,第三人颜X华、颜X英与原告系兄弟姊妹关系。2012年2月23日,原告颜XX与被告颜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经家庭其他成员同意后自愿将位于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三组老贵开路边,四至界限前至本户院坝、后至小路、左至颜万荣房屋、右至颜X华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520112201100256),转让给原告修建,其占地面积约1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该房屋撤建后,房屋管理使用属原告所有,但房屋手续依然是被告户名。如遇到国家或集体征用,该宗地及附着物赔偿归原告所有,甲方及其家庭成员无权进行分配。第三人徐XX、颜X英、颜X华作为家庭成员在协议上签名,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见证方在协议上盖章。协议签订后,原告颜XX于2012年3月开始对房屋进行重建,2014年整体修建完工。庭审中,原告颜XX表示从今年开始,每年的炮损钱不再由其个人领取,而由被告颜X及第三人徐XX领取并使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和第三人的当庭陈述、《房屋转让协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协议》、照片、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颜X与原告颜XX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颜X对转让协议的行为无异议,第三人徐XX、颜X英、颜X华作为家庭成员亦认可协议内容,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效力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颜XX与被告颜X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颜XX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鸣东代理审判员 胡 昱人民陪审员 朱桂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卞之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