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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延丽申请执行陈国华潘国华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丽,陈国华,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刘延丽,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陈国华,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潘国华,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国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20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