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任金龙与李四虎、董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龙,李四虎,董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任金龙。委托代理人任光明。被告李四虎。被告董柳青。(被告李四虎之爱)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龙诉被告李四虎、董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要求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任金龙负担。审判员 高富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名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