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凡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名凡高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丰礼。被执行人西安凡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名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云岗。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凡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名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11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凡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名凡高实业有限公司)将案件款1600000元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被执行人西安凡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名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51110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5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