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鄢朝贵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镒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朝贵,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镒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310-1号原告鄢朝贵,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迎宾路616号。被告重庆镒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太平街1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朝贵与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镒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朝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朝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鄢朝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朝贵撤回对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镒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鄢朝贵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