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於福武与安徽金达机械有限公司、徐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福武,安徽金达机械有限公司,徐德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23号原告:於福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芦龙乡芦龙村徐庄队。法定代表人:陶世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德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於福武与被告安徽金达机械有限公司、徐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於福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福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於福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庆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