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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胜利、谢同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胜利,谢同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3038号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城内东升南路。法定代表人任福杰,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连岗,该公司不良资产清收中心主任。被告郝胜利,男,汉族,住献县。被告谢同轩,男,汉族,住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胜利、谢同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桂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