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会华与五大连池风景区邻泉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韩会华,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镇人民政府邻泉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韩会华与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镇人民政府邻泉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