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桂梅与被执行人刘春森、丛广义、丛航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桂梅,刘春森,丛广义,丛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董桂梅,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刘春森,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丛广义,男,汉族。被执行人丛航,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董桂梅与被执行人刘春森、丛广义、丛航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