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秀与高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2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刘与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执行费15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一次性偿还人民币10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孙负担,下余执行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