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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廖俊朋与李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俊朋,李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46号原告廖俊朋。被告李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金悦华都A号楼302房。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俊朋与被告李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廖俊朋撤回对被告李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俊朋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