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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波与齐河幸福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990-1号申请执行人:李波,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幸福城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幸福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