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江苏苏凤通风机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凤通风机有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江苏苏凤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绿化村。法定代表人强耀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晓红、高宇芳,江苏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环保产业园经五路1号(28)。法定代理人刘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凤通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凤公司)诉被告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凤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凤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凤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合计4185元,由苏凤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