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6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应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鲁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应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男孩杨雨暄由男方抚养,无需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应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患上了中度抑郁症,一直靠心理医生疏导和抑郁药物控制病情,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起诉状上“婚姻破裂”说法不属实,婚姻中更多的是责任,构建和谐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自由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生一子杨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故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生活中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双方是会和好如初的。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分居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梓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