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谢平与李先文、耿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谢平,男。被告:李先文,男。被告:耿延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平诉被告李先文、耿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谢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恒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