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存凤、曹正宏与张励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凤,曹正宏,张励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083号原告李存凤,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原告曹正宏,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励冰,女,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周洪恩,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凤、曹正宏诉被告张励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凤、曹正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李存凤、曹正宏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凤、曹正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存凤、曹正宏负担。审判员 李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剑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