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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聂玉风、游青琴、尤宏敏、游青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65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聂玉风,女,住淅川县荆紫关镇山根村石扒组90号。被告游青琴,女,住淅川县荆紫关镇庙岭村渠上组80号。被告尤宏敏,女,住淅川县荆紫关镇码头村七组2009号。被告游青月,女,住淅川县荆紫关镇西头村西头组1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聂玉风、游青琴、尤宏敏、游青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魏建国审 判 员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江 百度搜索“”